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723號聲請人 葉洪英 即被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提出被繼承人 葉洪亮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繼承人葉洪亮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另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經本院民國101年11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具狀補正,惟仍未提出向家事法庭函查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函文,因其補正尚未完全,故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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