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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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9721號債權人 彭明欽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彭乾勳 之全體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一)表明利息利率(二)提出被繼承人彭乾勳之除戶戶籍謄本(三)被繼承人彭乾勳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四)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五)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函文(六)表明欲請求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經本院民國101年10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0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於101年11月
9日陳報,然補正未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