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74號原告 陳冬梅
劉鈺平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圓映黃鎂銀林鑫溢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圓映、黃鎂銀、林鑫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陸佰萬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陸萬零 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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