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99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蔡委廷
被   告  海民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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