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10號
原 告 陳和星
訴訟代理人 陳崑榮
原 告 李佳育
訴訟代理人 李添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 律師
被 告 陳添成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七月七日下午二時三
十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