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10號
原   告  陳和星
訴訟代理人  陳崑榮
原   告  李佳育
訴訟代理人  李添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 律師
被   告  陳添成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七月七日下午二時三
十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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