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08號聲請人博美廣告製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榮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涂菀君┌─────────────────────────────────────┐│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得利影視股│第一商業銀│103年6月1日│162,225元│BC0000000││││份有限公司│ 行長泰 分行│││││││ 吳昭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