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93號原告茶米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漢鈞 被告 陳瀅如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 律師複代理人 林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與 陳振輝 所簽「連鎖直營出租契約書」及「和解書」。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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