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6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玉卿
一、查契約編號A010144之一年期CB受益契約書,依形式觀之,系爭買賣契約之當事人應為「邱玉卿、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為代理人,尚無從推知聲請人對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就此系爭標的金額60萬元部分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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