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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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41號聲請人雄興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振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余承佳┌─────────────────────────────────────┐│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雄興開發工│台灣銀行三│103年5月10日│50,000元│AJ0000000││││程有限公司│重分行│││││││洪振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