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36號聲請人詠翔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寶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莊川億┌───────────────────────────────────┐│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無盡藏室內│華南商業││││││001│裝修有限公│銀行雙和│103年4月25日│300,000元│HD0000000││││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