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66號原告 阮鼎祥 被告 阮玲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0年度上訴字第34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為有罪判決。查原告所提出之數額,因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認須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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