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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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06號原告AW000-A109012(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書瑜 律師
王苡琳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2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