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辛榮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一0三年度執聲字第二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辛榮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辛榮銘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五月二日受刑人辛榮銘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參照)。是依上開說明,本件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皆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辛榮銘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七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幸榮銘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險罪│├─────────┼──────────┼──────────┼──────────┤││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金新臺幣15000元│├─────────┼──────────┼──────────┼──────────┤│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速偵│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字第1939號│第8807號│字第176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交簡字第2336│102年度交易字第509號│103年度交上易字第155││││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2.12.10│103.02.18│103.02.27│├─┼───────┼──────────┼──────────┼──────────┤││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交簡字第2336│102年度交易字第509號│103年度交上易字第155││││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2.12.31│103.03.11│103.02.27│├─┴───────┼──────────┼──────────┼──────────┤│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第137號│第2096號│第14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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