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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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杏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心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碧珠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附表:
┌────────────────────────────────────────┐│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寶建醫院陳│彰化商業銀行│94年1月31日│22,600元│CR0000000││││森基│屏東分行│││││├──┼──────┼──────┼──────┼───────┼─────┼──┤│002│寶建醫院陳│彰化商業銀行│94年3月31日│70,800元│CR0000000││││森基│屏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