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41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退伍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19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上列原告因退伍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起訴書未經原告親自簽名或蓋章,無從認定原告有起訴之真意。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0日內補正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起訴書及委任狀,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