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97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41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退伍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19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上列原告因退伍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起訴書未經原告親自簽名或蓋章,無從認定原告有起訴之真意。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0日內補正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起訴書及委任狀,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劉道文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