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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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20號原告 范志誠 被告 馬國勛 被告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DUPONTSebastienSerge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990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吳旻靜法官王沛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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