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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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勝豪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尼古丁成分之煙彈柒佰零伍盒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含尼古丁成分之煙彈705盒係被告呂勝豪違反藥事法所用之物,依上開規定,均應宣告沒收,是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