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99號上訴人 陳冠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張家瑛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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