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 陳其章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吳福川 等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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