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089號
法定代理人 李中
法定代理人 劉俊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尚富康醫旅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6月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