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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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63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劉秋 宜債務人劉 民智 債務人 黃瑞卿
一、債務人黃瑞卿、 劉民智劉秋宜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萬柒仟 伍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秋宜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劉民智與黃瑞卿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劉秋宜自109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575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劉民智與黃瑞卿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96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瑞卿、劉│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57541│民智、劉秋│9月01日起│││││元│宜││││└──┴───┴─────┴──────┴──────┴───────┘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瑞卿、劉│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7541│民智、劉秋│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宜│││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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