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6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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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658號債權人 温咏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結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合會是否尚繼續進行;如是,則非屬民法第709條之9情形,債權人尚不得請求全部會款;且經核債務人簽立本票約定分期付款,故請僅就已屆期而未受償部分為請求,表明正確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