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6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榮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榮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榮駿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洪榮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本院曾發函給受刑人,告以收受函文後5日內得具狀陳述意見並提出有利於己之量刑證據,惟迄今未見回覆,附此敘明。本院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等一切情狀,就各罪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秩序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5月7日111年8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143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4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422號112年度簡字第170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6日112年2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422號112年度簡字第17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8日112年3月1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26號(已執畢)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095號(已執畢)
編號3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1年10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63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814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81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1月9日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806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