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金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樺選任辯護人胡宗典律師
江燕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552、36859、36861、39329號、44906號及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59號),及移送併辦審理(111年度偵字第36903號、112年度偵字第10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壹佰壹拾參年貳月貳拾玖日上午拾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1月26日上午9時55分在第十四法庭宣判。惟因本案屬詐騙集團案件,另有共同被告甫經審結或尚在審理中,待勾稽之卷證繁雜,且為免裁判認定事實出入,以求整體判決之謹慎正確,並期各共同被告責罰相當,避免重複沒收之故,乃延展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劉育綾法官方星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