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0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0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0502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壹萬伍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肆萬玖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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