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85號原告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智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陸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叁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