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16號原告 陸衛民 被告 曾瑀珊曾方亞 即曾昭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肆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伍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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