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1號聲請人 胡偉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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