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廖于慈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純傑 被告 鄭朝煥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尚安雅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振燕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