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黃雋婷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被告 林靜宜 訴訟代理人 王炳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中交簡字第2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張德寬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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