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原告 林峰裕 被告 江宏文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郭德進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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