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號上訴人丁○○即祭祀公業 張能旺 管理人
之5被上訴人甲○○○
丙○○丁○○乙○○戊○○○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23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95,9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