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易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5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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