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乙○○
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3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4521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和解,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王品惠書記官馮欽鳳調解委員葉美利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調解委員葉美利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元(不包含強制險),於民國98年2月5日給付原告第一期款項伍仟元,其餘壹萬伍仟元自98年3月5日起至98年7月5日止每月給付參仟元,給付方法均為匯入原告法定代理人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馮欽鳳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係照原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