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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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書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440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8年度毒偵字第440號被告李書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9年12月13日期滿。扣案之大麻2包為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5月30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4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業於109年12月13日屆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毒偵字卷宗、108年度緩護療字第393號卷宗、緩護命字第560號卷宗無訛,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查上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大麻成分一節,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查,足徵屬違禁物無誤,依上開規定,扣案之如附表所示大麻2包,應宣告沒收銷燬。至前開大麻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取用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及數量│鑑驗結果│驗前總淨重、│毒品鑑定書│保管機關及│││││驗後總餘重。││字號││││││││├──┼──────┼────┼──────┼───────┼─────┤│一│煙草2包│含第二級│0.45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臺灣新北地││││毒品大麻│0.41公克│用藥物實驗室10│方檢察署10││││成分││8年8月9日調科│8年度煙保││││││壹字第00000000│字第0564號││││││530號鑑定書(│││││││見108年度緩字│││││││第1684號卷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