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6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睦程 即懋鑫企業社相對人即債務人廣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俊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160元,及自民國102年8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