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014號原告 鄭智文 被告 謝筱玲
謝光岱 謝子喬 李奕緯 劉雅凌 張富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287號,嗣本院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後案號更改為108年度簡字第453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周莉菁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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