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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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世章 債務人 卓金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壹拾貳萬肆仟零伍拾參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個人貸款總約定書第15條第2項所載:「立約人於「借款契約書」內擔保物權連結條款中勾選約定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予貴行時,該抵押權擔保範圍填寫編號之貸款分項額度如遲還或付息時,…違約金按下列方式計收,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內………,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又依總額度新臺幣600萬元之借款契約書第7條勾選選項為「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予貴行時,該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本借款契約書編號㈠㈢(即額度分別為525萬元及75萬元部分)分項額度之借款債務」,則債權人就附表一所示之債權,逾收取期數九個月之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一┌─┬──────┬───────┬─────┬───────────────┐│編│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及利率│││(新台幣)│(民國)│├───────────────┤│││││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號││││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九個月│├─┼──────┼───────┼─────┼───────────────┤│1│5,214,754元│105年10月16日│1.9﹪│105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2│727,613元│105年12月16日│1.9﹪│106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附表二┌─┬──────┬───────┬─────┬───────────────┐│編│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及利率│││(新台幣)│(民國)│├───────────────┤│││││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號││││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3│181,686元│105年12月16日│1.9﹪│106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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