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830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子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6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謝子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6月21日以107年度審易字第8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5月,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在案,該判決並於107年6月27日送達被告,有前開判決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7年
7月4日提起上訴,然因其上訴狀內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本院遂於107年
8月1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上開裁定另於107年8月7日送達被告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由被告本人收受,亦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及裁判意旨,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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