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顯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伍哲輝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537,600元(計算式:227,600+310,000=
537,6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楊詠惠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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