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德楨 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7年9月24日
書記官王念珩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人配偶最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自105年7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三、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電話費、交通費、膳食費等收據影本)。
四、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房屋貸款支出之憑據、貸款契約、房地登記謄本、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人就其子女每月應支出之扶養費為若干,及與配偶就扶養費之分攤方式為何?如否,請釋明不能分攤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另其子女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七、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