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94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陳俊良 債務人 朱立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週利率百分之零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參拾壹萬伍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週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