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927號債權人牧沐科技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有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底僅有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蓋章,故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