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 藍文翎 (原名 藍碧鳳 )被告 王春森
藍彩鳳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0,60
0元,應繳裁判費70,8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0,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