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9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6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係夫妻,現婚姻關係存續中,結婚後兩造共同住所地係彰化縣○○鄉○○村○○路○段○○○號,嗣被告於民國71年間離開上址致兩造分居迄今,業經兩造到庭陳述甚明,並與兩造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相符,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二份在卷可稽,堪認兩造夫妻婚後之共同住所地係設於彰化縣○○鄉○○村○○路○段○○○號。又原告主張被告於71年間無故離家,兩造分居至今,是被告離家出走之事實發生地亦係在彰化縣○○鄉○○村○○路○段○○○號,非本院所轄。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方屬允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岱霖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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