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南投縣南投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抵押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1年1月9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3,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1月3日至121年1月3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五)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八)債務人:乙○○、甲○○。嗣債務人乙○○以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9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7年9月20日,應按月計付利息,如未按月計付利息,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並由相對人即債務人乙○○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向聲請人擔保設定抵押權,詎債務人自民國96年2月16日起即未繳納利息,經債權人即聲請人於民國96年4月7日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借據、逾期放款催收紀錄表暨工作報告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0日通知債務人乙○○、甲○○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均於民國96年5月3日送達於債務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本院依職權逕為裁定。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高建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9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西施厝坪│西施厝坪│30│旱│01│36│58│24分之3│乙○○(持分2│││││││││││││4分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