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20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20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20374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訊家資訊有限公司、丙○○(原名:謝秀花)、甲○○(原名: 陳家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到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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