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16號抗告人 王晨羽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55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王晨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即告確定,其復具狀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海祥法官張永宏法官陳如玲法官江翠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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