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19號聲明人 林佑彥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自由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51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佑彥因妨害自由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以「刑事再抗告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洪兆隆法官楊力進法官汪梅芬法官許辰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