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交簡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10925號),本院於97年10月31日所為簡易判決(97年
度士交簡字第1943號)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貳項,關於命被告「向公
庫支付新台幣8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向公庫支付新台幣
60,0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貳項,關於命被告向
公庫支付新台幣80,000元之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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